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告 劉興國 被告 林阿蕋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8,000元【計算式:(16+21+23)×2萬8,400元×3/4=127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