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劉阿絨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鈴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1,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