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永昌 住臺中市○○街○○號
莊文慶 住臺中市○○○路○○○○○○號 莊秉豪 即 莊瑞昌
住臺中市○○街○○巷○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清華 律師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玲美 、 莊大立 、 莊家和 、 莊家誠 、莊家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4,87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20,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