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告 李照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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