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告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告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計算式:48
0萬股×每股10元=48,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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