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財產文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告 陳昱憬 被告 張鴻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國間請求交付公司財產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