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576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57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程秀萍 、陳.
被   告  詹貴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