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同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雷光科技│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叁仟壹佰元│CT0九九九六八│││││行│││四││├─┼─────────┼─────────┼───────────┼────────┼────────┼──┤│2│雷光科技│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仟貳佰玖拾捌元│CT0九九九六八│││││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