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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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五七號
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南信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二五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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