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城中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壹萬壹仟參佰貳拾玖│BA二四七二五0││││限公司│││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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