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0號
聲請人家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未載│伍萬陸仟玖佰玖拾│AC八七六六一六││││司│行│││壹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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