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鎧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溫鎧全」抑或「甲○○」,並提供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可省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