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黃蔡秀真育專無心研磨工業社
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昀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崇偉機械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7年1月5日│18,912元│CYJ0000000│││司│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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