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進亞興業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福樟實業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本訴原告交付本訴被告之木材是否均經本訴被告加工?如否,
已加工、未加工之數量各為何?本訴被告退還本訴原告之木材是否均已經本訴被告加工?如否,已加工、未加工之數量各為何?本訴被告主張本訴原告交付之木材,非科比木之比例數量為何
?兩造對木材經本訴被告加工後所減少價額意見為何?對上開事項之主張、抗辯,兩造有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兩造應提出本訴原告交付本訴被告木材(未本訴被告加工者)之照片、經本訴被告加工後之照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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