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萬自立
相 對 人 李振商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林廣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
九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
件104年度雄簡字第2589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之原告,其
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年8月24日庭期之法
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
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