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何如柏
相 對 人  吳龍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供擔保後,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二0三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五0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
文。又本條文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管轄法院,為本票裁定之
法院,然第3項僅規定「……,法院依發票人聲請,……」
,省略「為裁定」法院之規定,且參照本條第3項「提起確
認之訴」前文意旨,銜接至「法院」依發票人聲請之規定,
應認為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確認之訴法院,有受理
停止強制執行之管轄權,合先敘明。又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
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
字第403號、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等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
依相同法理,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法院,亦應係
指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否認相對人之本票債權存在,相對人
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而聲
請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
段500、501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號3樓之房屋,業經相對人聲請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執行在案,且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既有爭執,為免
聲請人之權利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故有暫予停止之必要,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105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1203號執行
卷宗查閱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
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
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依年息5%
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
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
標準。是聲請人主張停止執行,並不會影響相對人權益云云
,自不足採。查相對人持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594號本票
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聲請人應給付30萬元及利息範圍內之
利息(即自10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向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81203號聲請對相對
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核算至105年8月29日聲請人聲請停
止執行之日為止,相對人因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為309,
498元【計算式:執行費用2,400元+取得執行名義費用1,00
0元+本金300,000元+利息6,098元(300,000×6%×142/3
66)=309,4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審酌聲請人所提
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係屬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應適用簡易程序,參考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
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第二審通
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預估上開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自起訴加計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迄
判決確定時止,合計約為3年,依此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
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上開金錢債權
309,498元於停止強制執行期間內無法受償,並按法定利率
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計46,425元【計算式:309,498元
×5%×3=46,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院認聲
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46,425元為相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附表:
┌─┬───┬─────┬──────┬────┬───┐
│編│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
│號│││(新臺幣)│││
├─┼───┼─────┼──────┼────┼───┤
│1│何如柏│382500│360,000元│101年10│未載│
│││││月17日││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