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睿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56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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