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廖芝宸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賴銘鎔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等間請求損害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決定通
知影本、臺中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復查
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