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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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男民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保外就醫,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為由,予以羈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被告有狹心症、氣喘、慢性氣管炎、坐骨神經痛等病,請准予保外就醫停止羈押云云。
三、然查首揭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另經本院就被告之身體狀況詢之台灣台中看守所,據覆: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廿八日轉介中國醫藥學院就醫,分別診斷為高血壓、胸痛、心導管檢查無明顯異常及左臉頰蜂窩性組織炎,目前仍感胸悶、氣喘、需繼續服藥密切觀察等語,按被告身體尚查無明顯之重大急症,目前既在所內服藥,並受觀察,且可轉介就醫,核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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