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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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麻│有叁︵││台│2│台│││││││││期月已│間起│中│5│中│中2│││││執4││藥│徒易│至│地│偵1│地│7││同│上││2│││刑科│6間│檢│7│院│簡0│││││維8│││罰││署│1││2│││││8│││金│││││││││││││完│││││││││││││畢│││││││││││││︶│││││││││││├──┼───┼────┼──┼─────┼─┼───┼────┼─┼───┼────┼───┤│搶│有貳││台│7│台│││最││││││期年││中│2│中│上8││高│台4││執8││砲│徒│中旬│地│偵6│高│1│8│法│3││1│││刑││檢│2│分│訴8││院│上1││維4│││││署│2│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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