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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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號首股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男二十五歲(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其中「十二月」係誤寫,應更正為「十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為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生,有台東市戶政事務所答覆表影本及法務部戶政聯絡作業系統各一件附卷可稽,足見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
被告甲○○男二十五歲(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其中「十二月」係誤寫,自應依法應更正為「十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高明發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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