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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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恐嚇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二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恐嚇罪部分,原確定判決雖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該罪部分係得易科罰金,故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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