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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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19號

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賴惠慈

法官吳青蓉

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本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相對人

裁判日期

案由

1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4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10年9月2日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聲請再審

2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10年9月9日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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