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1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被   告  馮言嘉 (即 馮兆福 之繼承人)
       馮芯榕 (即馮兆福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馮賢勇 (即馮兆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馮兆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
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於繼承馮兆福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之被
繼承人馮兆福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現金卡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馮兆福於民國91年10月7日向原
告申請現金卡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馮兆福於108年2月
23日死亡,被告為馮兆福之繼承人,且已辦理限定繼承並陳
報遺產清冊,故被告應於繼承馮兆福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稱:被告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繼承人有陳報遺產
,債權人可以聲請遺產分配受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記錄、全體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馮兆福之繼承人,已如前述,原告請
求被告於繼承馮兆福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洵屬
有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馮兆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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