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8363號
原   告  鄭曉清
被   告  鄭曉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利用訴訟案件(即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37
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前案)取得原告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內容未省略,下稱系爭戶籍謄本)正本後,自行
重複影印,將正本交給法院,卻在該戶籍謄本影本上,對原
告之離婚及小孩等一再攻擊。被告不法蒐集、利用原告之戶
籍謄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原告身
心均痛苦異常,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共同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部分,已另為
審結)。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因前案訴訟法院之通知,於民國107年取
得原告之戶籍謄本,並未不法蒐集原告之戶籍謄本。且原告
早於103年間起即開始提告,多次申請被告戶籍謄本,兩造
還有105年度家訴字第58號、108年度家上字第5號分割遺
產案件。原告自被告於105年離婚後,就在105年度家抗字
第101號開始攻擊被告,難道被告不能反擊。被告僅在108
年度家上字第5號案件中提出系爭戶籍謄本影本,並未作其
他使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
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等節,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
家庭、…健康、病歷…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3條第1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系
爭戶籍謄本,其上記載原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狀
況等,符合前揭法定之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
護之標的。
(二)次按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
或交付戶籍謄本。所稱利害關係人,包含訴訟繫屬中之兩
造當事人。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申請戶籍謄本及閱
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
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
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經查,本件被告係前案(即本
院107年度北小字第37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兩
造當事人,為上述利害關係人,依法院之通知向戶政機關
聲請而取得系爭戶籍謄本正本,並無不法蒐集之情形。又
被告於取得系爭戶籍謄本正本後,已將正本交付原承審法
院。另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號分割遺產案
件中,被告與原告亦為該案之兩造當事人,被告固有將系
爭戶籍謄本之影本提出作為該案訴訟資料使用,惟依上開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及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本為承審法院於審理中已知內容,本件被告於
涉及兩造之分割遺產案件中提出加載其答辯理由之系爭戶
籍謄本影本,並未逾越系爭戶謄所彰顯之內容。本件復查
無被告有為其他目的之使用,自難認被告有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據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尚非
有據。
四、從而,原告以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與上述另為審結之共同被告)應
給付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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