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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