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王瑞誠
王彥喧 蕭子莉 姜紹燕 被告 陳誼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 宋玠誼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