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劉邦來 被告 魏永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