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林昕被告 王秋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