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香港商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己○○
(承受前原告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被 告 甲○○
號八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補承受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