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
2,19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