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一0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附表:年│├─┬───────────────┬──────────────┬────┬───┬────┬───┤│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五一C─二四DQ二五八七││1│1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九一C─二九Z二八二八0││1│63││├─┼───────────────┼──────────────┼────┼───┼────┼───┤│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0一C─三0Z二一四三三││1│6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六一C─三三Z一七二九七││1│78││├─┼───────────────┼──────────────┼────┼───┼────┼───┤│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1│74│││││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