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83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美珠 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37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