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221號
原   告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徐嬿潔蕭志宏羅燕寧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北市○○路○○○
號4樓、台北市○○路○○○號5樓、台北市○○街○○號1樓;訴之聲
明第三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北市○○路○○○號1樓;訴之聲
明第五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北市○○路○○○號2樓,其經有
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或系爭不動產位置、等級相
當之最近成交價格(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71,488元後,補繳
上述訴之聲明第一、三、五項之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
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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