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963號
原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英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