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248號
原 告 陳淑芬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排除
被告對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坐落台北市○○區○○○路○段○○○○○
號頂樓增建建物(下爭系爭增建建物)之執行程序,依原告提出
先前系爭增建建物併附拍賣之本院89年度荒字第3081號執行案件
第三拍拍定資料,核定系爭增建建物價格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參考該系爭增建建物拍賣公告價格),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