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原告巳○○○被告子○○
辛○○○寅○○甲○○壬○○
樓庚○○卯○○丑○○丙○○丁○○未○○○己○○午○○○辰○○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45,84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3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