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黃瓊華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被告 施泰吉 訴訟代理人 謝春煒
吳建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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