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重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中成 間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4日104年度選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應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何清池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