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全禔 訴訟代理人 吳永鵬 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焜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