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