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尚有其他偵察機關另案通緝被告在案,是前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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