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丁○○右列聲請人等因其父及夫甲○○涉嫌叛亂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依法拘提到案後羈押,再經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釋放,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所為之刑事決定書原本與其正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刑事決定書之正本中主文,關於 陳仙助 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決定書之原本與其正本關於主文之內容不符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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