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四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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