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