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訟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因前項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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