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訟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執行羈押三月,復於同年十一月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因前項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 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