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九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羈押,並應取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叁拾萬元。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本審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本年十月廿五日判決無罪,應視為撤銷羈押,並命取具本院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卅萬元之保證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十六條前段、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