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廖原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海揚 國際旅行社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住所,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
代理人者,應記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海洋國際旅行社,惟如被告為
法人應記載全名,且原告亦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居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