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判決未就計算利息部份判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38,3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
被告給付138,380元,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不
符。原告嗣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並陳明就其餘額不
另請求,此有言詞辯論筆錄足參。而本院業已依原告上開主
張為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
補充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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